浙商银行(601916) -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刊登的日期为 2025 年 8 月 28 日的《浙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就此做出决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1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571 致: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俞晓瑜、姚振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浙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 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