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002810)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09)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 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定期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 为,应当遵照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