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川股份(603976)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9月修订)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第一大股东。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 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公司及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