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大股份(300321) - 董事会议事规则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 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 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