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大股份(30032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