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岳硅材(300821)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 1 -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上述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