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岳硅材(300821)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 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