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岳硅材(30082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 责,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有关规定进 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下称《监管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 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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