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601018) -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和《公司章程》授予的职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 营管理,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及本规则中 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