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庭国际(000056)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照本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 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