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奥博(00291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 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公 司及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