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邦新材(001279)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2025年9月)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二)属于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