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饲料(001313) -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LG/SZ/A3468/FY/2025-1258 致: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粤海 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粤海饲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粤海饲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恬宁律师、丁艺律师参加 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 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前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 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及本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 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 件、资料和证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