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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港(60516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和连续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 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 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在公司股东会审 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