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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化智联(002010) -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 2025) 浙 经 意 字 第 536 号 二〇二五年十月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浙经意字第536号 致: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李诗云、吴旻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 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