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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300623) -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含选聘、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鉴证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 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 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