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动力(838275) -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驱动力生物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孙巧芬律师和莫婉榕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