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斯股份(832419) -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回购注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专 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