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芝生物(430685) -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宁波新芝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薛海静律师、郭琳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及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 法律意见书 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