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瑞星股份(836717) -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河 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瑞星燃 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 事前核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孙公司枣强圣星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基于正常经营管理的需要,与关联方衡水科捷仪表有限公司签署租赁 合同,向其承租位于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纬一街 4 号的办公场所,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制度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系市场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 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