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盈科技(30106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促进公司规范 运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 以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