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龙股份(002931)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运 作程序,确保董事会依法运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进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行使《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向其报告工作, 在股东会闭会期间管理公司事务。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