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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002931)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FenglongFenglong(SZ:002931)2025-10-13 08:15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管理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