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力 士(002224)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 | --- | --- | --- | | |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 | |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 4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 | |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 | |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 | |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