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统联精密(688210) -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4-1-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经办本次发行的签字律师)特作 如下声明: 致: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统联精密")的委托,担任发 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 问。 本所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