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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科技(002006)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 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不得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 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