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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制药(002349) -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及《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 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