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精密(300115)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 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