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特气体(688268)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规范运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