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兴股份(00120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会计师事务所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选聘程序,披 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 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 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