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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股份(603867) -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 DENTONS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 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 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