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荣兆业(00201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0 月 1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以及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 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