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控发展(003039) -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作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 人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审计 委员会委员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 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 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