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传媒(30155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四)辞任董事存在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河北广 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 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