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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宇股份(002890) -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