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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岳硅材(300821) - 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召开的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5 年 9 月 2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下 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