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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光金铅(600531) -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河南豫光 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 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是根据公司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致: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召开 的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