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600660) - 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第一次修订)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1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2025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树立"有权必有责、履职要尽责、失职要问责"的理念, 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辖区上市公司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 责机制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3]1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港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券及期 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局、高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