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联创(300343)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 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 一(1)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 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 种投票制度。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 者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股东会以累积投 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 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