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精工(603356)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及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 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 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 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1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