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核(003816) -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广核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 提及的"中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 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中国 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 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 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