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生物(002932)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 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 (五)深圳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