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生物(002932)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 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 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 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构成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 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 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不能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