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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生物(002932)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DiagnosiseDiagnosis(SZ:002932)2025-10-17 08:46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武汉明德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 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人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 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 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 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