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澳环保(603822) -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或其他能 够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 其提供的反担保应当与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相当。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子 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 项; 1 / 4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公司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浙 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