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信通(06188) -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會議的召集和通知 第六條 董事會會議 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北京迪信通商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1 第一條 為了確保北京迪信通商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規 範化運作,提高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依法科學決策水平,規範董 事會的組成、職責、權限和運作程序,維護公司利益和股東合法權 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香港聯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北京迪信 通商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特制定 本規則。 第二條 董事會應以誠實信用、依法辦事的原則對股東會負責,確保公司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 認真履行《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賦予的職責,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並關注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第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非執行董 事(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的董事)3人,職工代表 董事1人。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2人。 第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