钒钛股份(000629) -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关于攀钢集团钢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攀钢集团钒钛资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攀钢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集团")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事宜(以 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 股份变动管理》《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及本所律师系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