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科化学(300214)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 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 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