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而泰(00240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