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瑞医药(30107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 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西藏多瑞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 法定审 ...